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2867号
原告: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22院12幢C307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同心路福苑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秦春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弥勒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民康路。
法定代表人:桑红斌,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市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航***医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井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