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敏,女,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北侧6号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范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男,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斌,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8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远东公司上诉称,**与远东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基于劳务合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远东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劳务公司、佳宇公司对于远东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远东公司、劳务公司、佳宇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远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法官助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曹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