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638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杰,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北侧6号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

法定代表人:范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补充证据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衍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花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