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638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杰,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北侧6号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
法定代表人:范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补充证据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谢衍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花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