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23991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崸,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143R。
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杰,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北侧6号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2114160E。
法定代表人:范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三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顺鑫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北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00905661。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衍明
人民陪审员  王青山
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花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