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西顿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479号
申请人河南西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4号楼1单元4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3849570Y。
法定代表人周明春。
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48116193W。
法定代表人彭屹。
被申请人郑州众之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康宁街交叉口万众大厦1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29583T。
法定代表人尹泓。
申请人河南西顿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众之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393.1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郑州众之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三万零三百九十三元一角六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