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250号
原告: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东山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冀。
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屹。
原告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