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701民初96号
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金洋路浦馨苑11栋1001房。
法定代表人:秦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甲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272室。
法定代表人:彭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经本院调解,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还清所拖欠的工程款,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洋浦甲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科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雯
书 记 员 郑孟林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