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557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里20号国际泥沙培训中心8层。
法定代表人:彭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良,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兴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