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778号
原告:恩平市景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旻,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平市景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平市景业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景业陶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景业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