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4112号 原告: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中段国度建材城一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6MA5REDUE8D。 经营者:***,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4811619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与被告北京中集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6元,减半收取124.33元。由原告海口龙华千百虹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