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6362号
原告: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9号楼4层4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智。
被告: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8号楼1号平台。
法定代表人:张竹春。
原告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隆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699元,由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欢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