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707号 申请人: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4号12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9号楼4层4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迪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迪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194.36元。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