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707号
申请人: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4号12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9号楼4层4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迪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迪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富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9194.36元。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迪威乐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