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37475号
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秋红,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阎洪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车易拍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工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车易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秋红,金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易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工公司赔偿因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车易拍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1960元;2、要求金工公司支付未及时整改违约金97200元(以10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3月28日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3、要求金工公司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机房搬迁义务给车易拍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82000元;4、要求金工公司支付违反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违约金324000元;5、要求金工公司支付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通过验收的违约金221400元(以10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车易拍公司与金工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约定车易拍公司将车易拍兆维工业园新址装修+弱电+机房搬迁工程(以下称涉诉工程)发包给金工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等全面总承包,总工期为30天,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合同签订后,车易拍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金工公司进场施工。
在机房施工过程中,金工公司将机房精密空调下水管预留(属于隐蔽工程)完毕后,未告知车易拍公司到场验收,也未做排水测试,造成预留的下水管过高无法自然排水,需要助力于排水泵,造成车易拍公司损失10170元。金工公司于2020年1月9日至1月10日凌晨施工期间,因未尽到安全施工、文明管理义务,施工时发生漏水事件。漏水原因为金工公司施工人员违规在茶水间引水施工。茶水间有很多木质柜子,不适宜引水施工,而应从卫生间引水,金工公司施工人员根据经验和常识可以作出基本判断,但是为图便利选择茶水间,引水地点的选择存在重大失误。并且在发现漏水情况后,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扩大,仅是在阀门下放置塑料桶来接滴落下来的水,对处理措施存在重大失误。金工公司对漏水负有直接责任,漏水事件造成楼下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霍尼公司)如下损失:1、存放在机房的50台笔记本电脑设备有不同程度的损毁。经检测后,有2台笔记本电脑需要维修,主板更换价格4798元,硬盘及数据恢复费用根据维修结果据实结算;有13台笔记本电脑无法使用,做报废处理,经车易拍公司与霍尼公司协商后,由车易拍公司向霍尼公司支付该13台电脑的回收价格3295.86元作为补偿。2、造成空调信号故障,维修费2486元。两项共计10579.86元。为了尽快解决漏水事件,车易拍公司代金工公司向霍尼公司垫付了10579.86元,该费用应由金工公司承担。
机房施工完成后,物业方组织进行验收,金工公司所焊接的机房UPS散力架经车易拍公司所在物业于2020年2月17日验收后,结果为UPS散力架结构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金工公司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整改,为保证车易拍公司复工后机房能正常使用,车易拍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项目,费用为9345元,该费用应由金工公司承担。
车易拍公司发现金工公司的装修项目“培训室拼接屏皮革硬包装饰面”不符合要求,告知金工公司进行整改,金工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14日、15日三次到车易拍公司处进行整改工作,整改后部分液晶屏左侧排线处损坏,共有3块液晶屏无法正常使用,经服务方诊断为排线损坏无法维修,更换大屏共造成车易拍公司经济损失11865元,该损失应由金工公司赔偿。
2020年3月26日,车易拍公司就使用装修场地时发现的装修施工问题,向金工公司发送了《兆维职场5-6层装修整改清单》,其中第一项是5层培训教室大屏旁边软装起包,侧边没有做包边处理,需整改。2020年3月30日,金工公司项目负责人祁某某针对整改清单发送了《整改清单答疑》,就软装起包问题回复为“确认。整改时间:目前油工木工未回京,整改时间待定”。就此问题,金工公司于4月11日、14日、15日进行了三次修复,金工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机房搬迁,合同约定的工期仅指装修施工的工期,并非机房搬迁的日期,车易拍公司设计的搬迁日期为2020年2月7日。2020年1月31日,金工公司与车易拍公司协商延时施工,车易拍公司告知暂定2月14日,金工公司表示同意。后车易拍公司于2月11日明确通知机房搬迁具体时间为2月14日晚6点,双方对延期履行达成一致后,让车易拍公司产生金工公司可根据延期后期限履行合同的预期。但金工公司在知悉延期履行期限以及疫情影响后,在1月31日至2月14日期间并未就搬迁工作做任何准备,而是在延期履行期限届满前3天告知不能完成,金工公司不能进行机房搬迁工程属于违约行为,车易拍公司被迫只能紧急找第三方承揽机房搬迁项目,实际花费10万元,差额82000元的损失应由金工公司承担。
金工公司向车易拍公司的行政人员提供了财产性好处(2条玉溪香烟和2条南京香烟),且在事情发生时未向车易拍公司合规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金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自律特别条款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为30天,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施工过程中,金工公司从未告知车易拍公司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在2020年1月13日完工后,也未向车易拍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而是由物业组织了验收,验收时由于质量不合格,由金工公司进行整改,直至2020年2月25日物业才验收通过,并由车易拍公司签字确认,工期延期了41天,金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长违约金。
综上,金工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车易拍公司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金工公司辩称,1、不同意车易拍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1)金工公司在预留机房精密空调下水管时,在原有位置已经是就低安装,高度未违反合同约定。车易拍公司在后续自行安装空调时,应当先确认水管两端各自高度,应事先予以调整,然后再安装,未事先确认和调整,完全属于车易拍公司自身的问题,并非金工公司预留不当,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17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车易拍公司称金工公司从茶水间引水施工不属实。金工公司是从卫生间引水施工的,根本没有从茶水间引水。漏水点的位置并不在金工公司施工范围内,且漏水并非金工公司施工行为所导致,而是由于原供水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所致,金工公司没有违反安全施工、文明管理义务,漏水与金工公司无关,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赔偿该项损失10579.8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散力架的整改工作是在金工公司完成该项工作并经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验收合格之后,车易拍公司自己的单方行为,该行为与金工公司无关,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赔偿该项损失934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车易拍公司在验收后又提出大屏损坏,金工公司不予认可。大屏是否损坏、损坏时间、损坏原因等金工公司均不清楚,大屏并非金工公司施工对象,车易拍公司主张的大屏损失与金工公司无关。
2、不同意车易拍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根据施工合同第8.2条约定,结合车易拍公司举证的2020年2月25日竣工验收记录,车易拍公司应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第四笔即合同价25%的工程款27万元,但车易拍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车易拍公司拒绝履行顺序在先的付款义务,金工公司有权顺延履行相应义务甚至停工,这是金工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自卫行为,不构成违约,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不同意车易拍公司的第3项诉讼请求。第一,金工公司原本可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机房搬迁工作,延期搬迁是车易拍公司提出来的,故延期搬迁遭遇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责任应由车易拍公司自行承担。第二,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导致金工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第三,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车易拍公司要求机房搬迁时,新冠疫情尚未解除,金工公司的工人仍被禁止返京,无法履行搬迁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车易拍公司赶工搬迁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第四,根据《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第一条规定之日后,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停工期间,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确定工期顺延期间;可顺延工期的停工期间发生的承包人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0节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第六条规定: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参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车易拍公司自行发生的搬迁费用,应由车易拍公司自行承担。第五,车易拍公司自行另行以五六倍于正常市场价格委托第三方搬迁所支出的费用极其不合理,应自行承担。因金工公司也安排三人参与机房搬迁,故金工公司同意将合同约定的搬迁费用18000元调减至3000元。
4、不同意车易拍公司的第4项诉讼请求。车易拍公司拖欠合同款迟迟不予支付,并且还向金工公司索要香烟等礼品。根据证据显示,明显是车易拍公司向金工公司索贿,而不是金工公司主动行贿。所以,是车易拍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而不是金工公司。车易拍公司的该项请求是看到金工公司的此项反诉请求后新增的,目的是故意颠倒是非。
5、不同意车易拍公司的第6项诉讼请求。(1)车易拍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第四笔工程款27万元,构成违约。金工公司在车易拍公司违约拒不履行顺序在先的付款义务情况下,有权相应顺延履行顺序在后的相应合同义务,金工公司是在行使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不属于违约。(2)施工合同第18.2条约定,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免责。本案合同履行期间金工公司遭遇了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金工公司免责。(3)车易拍公司自认金工公司完成施工并经过物业验收的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即金工公司已经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4)施工期间车易拍公司的增项工程量达到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四分之一(价款25.5万元),施工期限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的基础上相应延长。(5)增项工程完成后,车易拍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25.5万元,金工公司已明确提示车易拍公司,不付款的话,影响年后机房搬迁工作。车易拍公司在拖欠增项工程款的情况下,金工公司有权相应顺延工期,直至停工,不属于违约。(6)钉钉群中双方沟通记录显示,车易拍公司已经同意工期相应进行顺延,并且车易拍公司多次改变机房搬迁日期。(7)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规定,金工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金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车易拍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5000元;2、要求车易拍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4000元;3、要求车易拍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21%的标准,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要求车易拍公司返还金工公司垫付的电脑检测费20000元;5、要求车易拍公司支付违反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违约金324000元。事实和理由:金工公司(乙方)与车易拍公司(甲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金工公司对涉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108万元;合同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出具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收据,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款,工程过半(开工15天)支付合同价32%工程款,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5%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金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车易拍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4000元,现工程已于2020年2月25日验收合格,金工公司已将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给车易拍公司,车易拍公司现已正常入驻并使用兆维工业园新址。但工程开工至今,车易拍公司共向金工公司支付了72%的工程款总计777600元,金工公司一直与车易拍公司沟通支付剩余25%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车易拍公司不但拒绝支付,还找借口向金工公司索要赔偿。关于剩余工程款数额,根据合同约定,第四笔工程款为27万元,因受疫情影响,机房搬迁工作系由车易拍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但金工公司指派了三人参与机房搬迁工作,金工公司同意在合同约定的搬迁费18000元的基础上减免15000元,减免后车易拍公司还应向金工公司支付25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车易拍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5%的工程款,但车易拍公司一直未支付,车易拍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车易拍公司称金工公司在施工时造成漏水事故,导致楼下公司损失,但实际上,漏水区域不在金工公司施工范围内,且漏水原因为水阀老化年久失修导致。物业找到车易拍公司后,车易拍公司将责任全部推给金工公司,并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并扣押竣工验收单,金工公司迫于无奈,代车易拍公司交纳了20000元电脑检测费,该检测费应由车易拍公司承担。车易拍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间,向金工公司索要礼物及好处,车易拍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向金工公司支付违反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违约金。
车易拍公司对金工公司的反诉辩称,1、不同意金工公司的第1项反诉请求。一方面,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中的如下费用应从付款金额中扣除:(1)机房搬迁费18000元。金工公司未完成机房搬迁项目,该项目是车易拍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完成的,不应算入工程款。(2)不可预见金20000元。金工公司从未告知施工过程中是否涉及不可预见事项、有哪些不可预见事项、对应费用是什么,也从未征求过车易拍公司对费用的意见,车易拍公司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在竣工结算时可得知并无不可预见费用,并且应金工公司要求,车易拍公司已经就增项内容与金工公司单独签署补充协议,并且已经完成了增项款的支付,因此不存在报价单中的不可预见金。(3)地面橡塑保温板费2779元。地面防水部分未做防水垫,应从报价清单中扣除地面橡塑保温板费用。(4)保险费差额2000元。金工公司向车易拍公司收取的装修一切责任险保费为4000元,但金工公司实际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为2000元,故差额2000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另一方面,工程竣工后,金工公司并未向车易拍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未移交除竣工图纸以外的其他工程资料,而是由物业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方验收,但由于物业仅关注工程是否对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并非站在车易拍公司的角度进行验收,尤其是隐蔽工程,在覆盖前从未通知车易拍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认可,导致验收后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故目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2、不同意金工公司的第2项反诉请求。金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金工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无须退还,且金工公司应补足应付的违约金。金工公司的具体违约行为如下:(1)未按约定进行机房搬迁,给车易拍公司造成损失82000元;(2)UPS散力架不合格、隐蔽工程(机房精密空调下水)未验收,给车易拍公司造成损失19515元;(3)施工过程中造成大屏损坏,给车易拍公司造成损失11865元;(4)装修施工漏水造成车易拍公司损失10579.86元;(5)违反合同第17.5条约定,未在收到整改意见后2日内完成整改并提示车易拍公司进行验收。
3、不同意金工公司的第3项反诉请求。(1)对基数255000元不予认可,理由同第1点答辩意见。(2)车易拍公司有正当理由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非故意拖欠。车易拍公司在以往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均按时付款,可以看出车易拍公司并无拖欠工程款之故意,尾款之所以未支付,是因为双方发生争议,金工公司不承担应其承担的责任,所以才陷入僵局,为了打破僵局,尽快解决问题,车易拍公司才提起本案诉讼。
4、不同意金工公司的第4项反诉请求。漏水事件是在装修期间、金工公司接管的装修现场发生的,漏水原因是工人违规在茶水间引水施工。检测电脑时,金工公司派代表核查检测情况,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实际支付了电脑检测费,金工公司已用实际行动表明其对漏水事件负有责任,故电脑检测费应由金工公司承担。茶水间虽然不是施工范围,但也属于整体施工现场,金工公司施工过程需要用水用电,同时对水电安全负有责任,需要用水的施工为会议室7和前厅抹腻子,从地点判断,茶水间取水也更为便利,工人从此处取水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从现场照片看,车易拍公司并无水桶,接水的水桶应该就是金工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取水工具。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一切责任险,但金工公司实际购买的为安全生产责任险,且不包含第三者财产险,金工公司未按约定购买保险,导致漏水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理赔,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金工公司承担。
5、不同意金工公司的第5项反诉请求。合同中的诚信自律特别条款是为了保障项目合规履行,避免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管理及执行人员输送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将不合格的项目验收为合格项目。车易拍公司作为发包人没有动机实际也未向金工公司输送利益或好处,不构成违约,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5日,车易拍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金工公司(曾用名称北京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涉诉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等全面总承包方式;工程保修期为隐蔽工程保修1年,其他工程保修1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总工期为30日历天,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在合同工期内乙方应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项目施工并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54000元,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在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后,甲方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后3日内,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相应款项的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不足时,乙方应当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齐;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为108万元(具体材料及价格清单详见附件1);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出具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收据,经甲方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价10%的工程款,工程过半(开工15天)支付合同价32%工程款,全部完工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5%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甲方指派任某、程某为项目经理,乙方指派祁某某为项目工程师,以双方工程负责人的职责对接并监管本合同项目;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时间紧急可口头通知,双方项目经理签署签证单据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按照新的变更工程进行费用结算;凡有水电改造工程(隐蔽工程),乙方在打槽布管后,须甲方到场与乙方共同测量并验收签字确认。
合同第十条甲方职责约定:10.2甲方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等。
合同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7.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通过验收,乙方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17.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违约金。17.5工程质量违约:本合同期限及质保期内甲方发现乙方达不到承诺的工程质量要求,由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并由乙方于收到整改意见后的2日内完成整改并提示甲方进行验收,如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整改措施,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赔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合同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约定:18.2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责;但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当在14日内通知另一方,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另一方因合同未完全履行导致的损失。
合同第二十条诚信自律特别条款约定:20.1双方承诺在业务往来期间不以任何名义向对方人员输送各种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或好处。20.2如违反前述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3一方发现对方人员存在违反前述诚信自律条款行为的,应向对方合规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施工合同后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显示:机房建设项目中的地面工程包括五个小项,其中一项为地面橡塑保温板,对应的报价为2779元;措施项目包括:1.工程保险(建筑装饰工程一切责任险,由甲方向物业指定的保险公司支付)4000元;2.现场临电及施工照明;4.装修过程产生的垃圾清运及消纳;5.开荒保洁费;6.装修期间公共区域墙面/地面成品保护;7.机房搬迁18000元;8.不可预见金(暂列金)20000元。
施工合同签订后,金工公司向车易拍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4000元并开始进场施工。
双方均认可涉诉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竣工,于2020年2月25日全部验收合格。关于验收情况,双方均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显示:
1、2020年1月13日验收结果为部分项目验收不合格,包括消防灯具需更换、烟感器拆除、高配机房2台UPS放置的结构图纸和结构计算书需要修改,在未提供正式文件前建议不放置2台UPS电池柜在高配机房、提交2台UPS出厂资料、六层照明灯位数量与图纸不符、现场开关与图纸不符等;
2、2020年2月17日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其中高配机房UPS电池柜基座项目验收结果为需修改,赵某某作为施工单位负责人、郑南作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于2020年2月17日在复验情况栏签字;
3、2020年2月25日再次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为合格,刘某某作为客户单位负责人于2020年2月25日在验收部门意见栏签字。
双方均认可除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外,另行产生了增项,增项部分的工程款数额为255000元,该部分款项车易拍公司已于2020年4月17日付清。针对施工合同内的工程款,车易拍公司已实际支付了777600元,具体付款时间如下:2019年11月19日支付324000元、2019年12月17日支付108000元、2020年1月6日支付345600元。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41960元,车易拍公司表示包括漏水造成的损失10579.86元、金工公司预留的空调下水管过高导致无法自然排水造成的损失10170元、未完成散力架整改工作造成的损失9345元、大屏损失11865元。就上述损失,车易拍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关于漏水损失
1、霍尼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兆维物业出具的《声明函》、漏水现场照片,用以证明霍尼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早晨发现漏水,漏水地点为5层茶水间,施工方负责人赵某某一并到场,漏水事故给霍尼公司造成电脑、墙体、空调等损失。
2、车易拍公司与金工公司钉钉沟通记录、电脑检测结果确认单,用以证明金工公司对霍尼公司电脑检测结果签字确认,用实际行动认可其对漏水事故负有责任。其中钉钉沟通记录显示:
(1)2020年2月18日,刘某某(车易拍公司人员)发送“阎总今日霍尼威尔与我沟通关于年前的漏水及电脑检测事宜您这边可以先预约dell的官方人员看什么时候可以来霍尼威尔进行电脑检测,预约时间安排在下周即可然后告知我最终时间届时我也派我司的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管”;
(2)2020年2月28日,刘某某发送“阎总今日霍尼威尔再次与我沟通关于年前的漏水及电脑检测事宜,不知您这边与dell官方相关检测人员是否联系,如还未联系,下周一霍尼韦尔会自行找dell官方人员进行检测,如已联系,烦请告知检测时间,烦请尽快回复”,阎洪瑞(金工公司人员)回复“我司已联系相关方,但现在供应商与我司尚未复工,且多数员工为外地人员,疫情当前,安全为大,请贵司或物业与霍尼韦尔协调”,刘某某回复“您这具体复工时间是什么时候,霍尼韦尔这边也是想要个时间,不然我这边也不好沟通,望谅解”,阎洪瑞回复“下周一我确认好让相关人员联系你吧”,刘某某回复“好的”;
(3)2020年3月4日,刘某某发送“阎总,经过跟霍尼韦尔沟通,电脑检测事宜已定在下周2上午10点,烦请尽快确定贵司到场人员数量(含检测人员)”,赵某某回复“到场人员共3人”;
(4)2020年3月10日,刘某某发送“阎总,今天约的10点来霍尼韦尔检测,但是您找的检测员非dell官方,而是第三方与dell合作方的检测员,霍尼韦尔不予认可,之前在群里跟您也告知了需要dell官方检测人员,今天现场我方及霍尼韦尔也和赵工沟通了,烦请您今日给出结果,如您这边无法找到官方检测员,将由霍尼韦尔来安排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望您尽快给出反馈结果,以便进行后续事宜”;
(5)2021年3月13日,刘某某发送“阎总,关于霍尼电脑检测费用事宜刚给您发了邮件,烦请您查收并尽快回复”,赵某某回复“收到”。
电脑检测结果显示:金工公司的赵某某与霍尼公司的张森于2020年3月20日在检测结果上签字。
3、《和解协议》、付款凭证、供货合同、车易拍公司与霍尼公司的沟通邮件,显示:
(1)车易拍公司和霍尼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签订《和解协议》,载明协议的签订背景是2020年1月10日金工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发生漏水致使霍尼公司遭受财产损失,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霍尼公司共有15台笔记本电脑不能正常开机,其中13台作回收处理,回收金额为3295.86元,由车易拍公司支付该回收费用;2台电脑可维修,更换主板的金额为4797.98元;因漏水事件造成空调信号断路,维修费用共计2486元,由车易拍公司承担。
(2)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霍尼公司转账支付了3295.86元、向电脑维修方广州梅鲁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电脑维修费4798元、向空调维修方北京枫蓝创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空调维修费2486元。
第二组:关于散力架整改及空调排水损失
1、车易拍公司(甲方)与北京联合友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称联合友谊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搬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按甲方需求对UPS主机及散力架、依米康空调进行改造并使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服务日期为2020年2月22日,完成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实施地点位于酒仙桥路新办公室5层机房,服务费总额为22800元。协议后附有报价清单,包括UPS散力架加固及UPS主机拆装调试改造报价和依米康空调加湿改造报价两部分。
车易拍公司主张UPS散力架加固及UPS主机拆装调试改造报价中的防锈漆、散力架耗材、散力架人工费、UPS人工费、调试安装费共计9345元以及依米康空调加湿改造报价中的增压潜水泵、水泵水位控制器、加湿集水箱、人工费、调试安装费共计10170元属于其损失。
2、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显示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联合友谊公司转账支付了22800元,联合友谊公司向车易拍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2800元、名称为安装调试的发票。
3、钉钉沟通记录,显示:2020年2月17日,刘某某发送“今日上午机房验收结果如下:机房UPS电池组散力架承重不合格需焊接增加承重梁,图纸不符项目包括(开关插座照明灯位数量机柜开关未标注插座c35回路数量过多,精密空调排水管未显示空调冷凝水管图纸未显示)因疫情影响,兆维现在为重点视察对象,现需要整改图纸及机房承重问题解决后物业才可出具入住函才可以我司搬入办公@阎洪瑞以上问题今日现场已和贵司赵工对接,烦请今日内解决,如不解决我司今日无法搬入职场,明日无法正常办公,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贵司承担!”,同时发送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的第一页和第二页,显示2020年1月17日复验时表中的复验情况一栏及复验人签字一栏尚未填写,阎洪瑞回复“已安排相关人全力配合项目解决,事儿其实年前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儿。但很不巧现在赶上疫情特殊时期,工人不能准时归队,相信@刘某某领导参与全项目过程肯定特别清楚。但请大家多理解,我们一定迎难而上而非坐视不管”。
经询,双方均表示双方对预留的空调下水管高度没有具体约定;车易拍公司表示空调下水管属于隐蔽工程,该部分工程没有验收,也没有进行排水测试,金工公司表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已证明包括隐蔽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询,车易拍公司表示空调是其另行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因其本身非专业人士,基于对金工公司的施工信赖,故其在安装空调前并未要求金工公司对水管高度进行调整,而是直接安装空调。
第三组:关于大屏损失
1、照片,用以证明2020年4月10日培训室的液晶屏仍可以正常使用;
2、钉钉沟通记录,用以证明金工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14日、15日到现场修复壁纸,拼接屏左侧鼓包严重,被反复维修。沟通记录显示:
(1)2020年4月9日,桑某某(车易拍公司人员)发送“@赵某某请周六进霍尼施工的人员信息按要求填写上表”;
(2)2020年4月11日,赵某某发送“@桑某某霍尼韦尔公司和贵司需要修补的墙面和顶面已经修复完成,电的问题也已经解决,贵司的硬包也已更换,上周五我司已补寄给贵司增项合同文件4份,工人催款催的紧,请麻烦今日尽快付款”,桑某某回复“嗯我们正在走合同盖章流程,盖章后走付款流程”;
(3)2020年4月13日,赵某某发送“@桑某某明天早上八点工人可以到现场修复一下壁布和局部墙面,望贵司安排一下具体进场时间”,桑某某回复“开关的问题和今天来作业的你们的工人说了,他想你反馈了吧”、“另外,竣工图纸需要提供给我们”,赵某某回复“开关已调整一致,竣工图纸物业竣工验收时已提交给贵司,后期公区照明控制整改后我司可以在补寄一份竣工图纸给贵司,明日早上八点工人可以修补壁布和墙面,望您协调一下进场时间”;
(4)2020年4月16日,赵某某发送“@桑某某现场需整改项目我司现已全部整改完成,贵司是否还有其他意见?”,桑某某回复“我司大屏坏了,你们的工人上周日在现场施工,周一我们大屏就不能使用了,今天服务商上门进行的检测,稍后我们报检测报告发给你们。另外,4月14日我在群里发了视频,你们自己可以看一下你们的整改情况!”,赵某某回复“壁布已于昨日4月15日修复好”。
3、照片及质量分析报告,用以证明最左侧一列液晶屏遭受外力损坏,排线处胶带均受损,左侧三块小屏无法使用,受损原因是外力造成排线损伤导致显示故障,因排线损坏,无法维修。
4、《液晶显示屏更换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用以证明车易拍公司更换三块液晶显示屏共花费11865元。
金工公司对第一组关于漏水损失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声明函》、钉钉沟通记录、电脑检测结果确认单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从《声明函》中可以看出漏水地点位于四层东侧茶水间,五层漏水的地点并不在金工公司的施工范围内,漏水原因是五层茶水间的水阀门老化、松动导致,并非金工公司施工的问题;《和解协议》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霍尼公司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并非金工公司施工;赵某某在检测结果上签字只能表明其对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知情并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漏水原因和漏水责任,车易拍公司以此证明金工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其对漏水事件负有责任缺乏依据。
金工公司对第二组关于散力架整改及空调排水损失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钉钉沟通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一,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为22800元,并非车易拍公司主张的19515元;第二,该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合同约定的服务日期为2020年2月22日至2月23日,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显示UPS电池柜基座已于2020年2月17日整改完毕,且经物业验收合格,后车易拍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整改UPS电池柜基座的行为与金工公司无关;第三,依米康空调加湿改造属于车易拍公司的个人行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中没有关于该问题的整改记录,金工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金工公司对第三组关于大屏损失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车易拍公司要求整改的是大屏旁边的壁纸和部分墙面,金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且车易拍公司当场未发现任何问题并验收;车易拍公司未提交质量分析报告出具主体的资质;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大屏是否损坏以及损坏与金工公司有关。
关于漏水原因,金工公司主张漏水系因五层茶水间的水阀门老化、松动所致,就此金工公司提交了钉钉沟通记录,显示:任某某(车易拍公司人员)发送“@赵某某先把漏水解决了,施工都暂停了”,赵某某回复“漏水问题已解决,工人在施工,没有停工,我在物业正协商此事”,任某某回复“怎么解决的”,赵某某回复“原茶水间上水阀门松动,阀门已关,换了一个角阀”、“现场积水已清扫干净”。
车易拍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根据《施工工程安全责任书》约定,金工公司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环境保护负责;漏水位置是茶水间阀门,原因是施工工人违规在茶水间引水施工,引水地点选择存在重大失误,且在发现漏水后未及时通知车易拍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仅是在阀门下方放置塑料桶接水,处理措施存在重大失误。
关于大屏损坏,金工公司主张车易拍公司要求其修复大屏旁边的壁纸和局部墙面,金工公司已修复完毕,且已由车易拍公司现场确认,就此提交了钉钉和微信沟通记录、大屏壁纸修复后的照片,其中钉钉沟通记录显示:2020年4月16日,赵某某发送“@桑某某现场需整改项目我司现已全部整改完成,贵司是否还有其他意见?”,桑某某回复“我司大屏坏了,你们的工人上周日在现场施工,周一我们大屏就不能使用了,今天服务商上门进行的检测,稍后我们报检测报告发给你们。另外,4月14日我在群里发了视频,你们可以看一下你们的整改情况!”,赵某某回复“壁布已于昨日4月15日修复好”,并发送了几张照片,阎洪瑞发送“昨天工人修复不是已经找甲方确认了吗@赵某某天天搞哪出啊,壁纸都是表面工作,屏幕怎么会莫名其妙坏呢”,赵某某回复“@桑某某昨日给您打了好几个电话,您这边一直在忙,后来和工人电话沟通说贵司已经检查合格,才让工人离开,至于屏幕的事,工人都没有动过”,阎洪瑞回复“不要没完没了的搞”。
车易拍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钉钉沟通记录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从钉钉沟通记录可以看出,金工公司的施工质量非常差,液晶屏周边壁纸鼓包尤为严重,重点修复部位为液晶屏周边;从金工公司的修复时间、发现大屏损坏时间、损坏原因等可以判断大屏损坏是因金工公司在修复期间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
关于UPS电池柜验收及整改情况,金工公司主张如下:1、2020年1月13日物业第一次验收时,提出在金工公司未提供正式文件前,建议车易拍公司不放置2台UPS电池柜在高配机房;2、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自行对机房进行搬迁,2020年2月17日验收时物业提出高配机房UPS电池柜基座需要修改;3、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配合,金工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即已联系好工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车易拍公司提供设计图纸,于2020年2月21日将槽钢材料送到车易拍公司处,但车易拍公司并未要求金工公司施工,而是直接与物业工程部对接。就此,金工公司提交微信沟通记录及《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其中微信沟通记录显示:
(1)2020年2月17日,刘某某向赵某某发送“你把那个架子的照片给我发过来”……,赵某某回复“焊工,明天早上八点可以过来施工”、“刘工,UPS电池定好什么时候拆装了吗”;
(2)2020年2月18日,刘某某向赵某某发送“图什么时候能改好”,赵某某回复“明天可以改好”;
(3)2020年2月20日,赵某某向刘某某发送“刘工,槽钢材料明天中午之前送到现场”;
(4)2020年2月21日,赵某某向刘某某发送“材料放机房门口了”;
(5)2020年2月23日,赵某某在金工公司内部工作群中发送“各位领导,关于车易拍项目机房散力架加固一事,由于物业方对外来人口要求严格,现在甲方找的焊工现场施工的,槽钢材料是我们提供的,槽钢材料昨天已经放到现场,具体施工做法甲方直接和物业工程部对接,请知悉,另定于下周二竣工复验,我方人员由于疫情非常时期不到场参加,已告知甲方”。
车易拍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金工公司主张UPS电池柜处楼板相关构件满足放置UPS电池柜的承载力要求,无需安装散力架,就此提交了工程计算书及图纸。
车易拍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虽然计算结论显示符合承载力要求,但UPS电池柜无法直接放置在楼板上,出于安全考虑,物业要求必须放置散力架,且散力架的结构需要符合物业的要求。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逾期整改情况,车易拍公司称逾期期间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5日(软包起包问题完成修复的时间),就此提交双方有关整改的钉钉沟通记录,显示:
(1)2020年3月26日,桑某某在钉钉群中发送《兆维职场5-6层装修整改清单》,内容为:机房—6层:1.下水管太高,无法自然排水,解决方案:需加泵达被动排水;……4.机房地下隔层没有刷防尘漆、铺防水垫。机房—5层:1.5层机房内墙体及踢脚线因泡水需修复;2.5层机房服务器线路没有走线槽,光纤、强电均需要走竖井,现在是线路直接穿墙;3.交换机到配线架跳线没插。其他区域:……4.5层培训教室大屏旁边软装起包,侧边没有做包边处理,需整改;……以上,是2020年3月26日双方现场确认装修问题的情况。阎总,请就以上问题给出整改或解决方案及时间,我们收到后会对方案和时间进行确认和安排,有问题随时沟通。阎洪瑞回复“收到,落实完给您回复”;
(2)2020年3月27日,桑某某在钉钉群中@赵某某“本周六、日咱们师傅过来做5-6层所有工位测电及照明回路检查……”,赵某某回复“好的,收到”;
(3)2020年3月30日,祁某某(金工公司人员)在钉钉群中发送《兆维车易拍5-6层装修整改清单答疑》,内容为:机房—6层:1.精密空调下水管太高,无法自然排水。答:年前我司为节后机房搬迁做准备工作,预留上下水,安装时可结合现场情况进行调整,精密空调搬迁及安装为第三方施工,建议找第三方解决。……4.机房地下隔层没有刷防尘漆,铺防水垫。答:机房地下隔层已刷防尘漆;防水垫未做,费用可从报价清单(地面橡塑保温板)扣除。机房—5层:……。其他区域:……4.5层培训教室大屏旁边软包起包,侧边没有做包边处理,需整改。答:确认。整改时间:目前油工木工未回京,整改时间待定。……以上大部分整改内容我司在3月28日-29日进行排查整改,其他需整改项待贵司对具体进场时间进行确认和安排,3月31日如电工进场对线路整改请贵司通知物业方打开5层、6层强弱电竖井进行线路整改;
(4)2020年4月16日,赵某某在钉钉群中@桑某某“现场需整改项目我司现已全部整改完成,贵司是否还有其他意见?”,桑某某回复“我司大屏坏了,你们的工人上周日在现场施工,周一我们大屏就不能使用了,今天服务商上门进行的检测,稍后我们报检测报告发给你们。另外,4月14日我在群里发了视频,你们可以看一下你们的整改情况!”,赵某某回复“壁布已于昨日4月15日修复好”。
金工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整改清单中涉及的装修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车易拍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搬迁时没有衔接好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且整改清单没有金工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确认,金工公司不予认可;该证据显示沟通日期为2020年3月中下旬,此时车易拍公司已拖欠第四笔工程款长达一个月(按合同约定该笔工程款应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在此情况下,金工公司有权在车易拍公司支付第四笔工程款后再答复和帮助车易拍公司处理上述问题,但实际上,金工公司并未因车易拍公司拖欠工程款而置之不管,而是及时帮助车易拍公司解决了问题;该证据充分说明车易拍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金工公司善意帮助车易拍公司解决问题。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机房搬迁损失,车易拍公司表示合同约定的机房搬迁价格为18000元,因金工公司无法按约定完成机房搬迁工作,车易拍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机房搬迁工作,支出搬迁费10万元,差额82000元应由金工公司承担,就此车易拍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车易拍公司与北京中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原租赁地址的租期截止日为2020年2月8日,机房不及时搬迁将面临高额租金、物业费损失。
2、钉钉沟通记录,用以证明原定机房搬迁日期为2020年2月7日,金工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与车易拍公司协商延时施工,车易拍公司告知暂定2020年2月14日,金工公司同意,但金工公司违约未履行搬迁义务。该证据显示:
(1)2020年1月31日,赵某某发送“各位领导,由于现在新冠病毒肺炎非常时期,车易拍项目机房搬迁工程涉及施工工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场施工,之前暂定的2月7日机房搬迁工程,可否协调时间延时施工(工人所在地区封路不许外出)”,曹某某(车易拍公司人员)回复“新年好赵工,具体的可与任某(项目经理)或邢某联系即可。请知悉”,任某某(车易拍公司人员)回复“等通知,我们上班时间延期,机房搬迁也会延期,暂定14号”,赵某某回复“好的,收到”;
(2)2020年2月11日,刘某某发送“阎总,我司这边定于2月14日晚上6点进行车易拍总部机房搬家工作,烦请安排您这边的相关工作,谢谢!”;
3、车易拍公司与联合友谊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签订的《搬迁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显示:联合友谊公司为车易拍公司提供机房搬迁服务,搬迁服务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完成时间为2020年2月16日,服务价款金额为10万元;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联合友谊公司转账支付了10万元,联合友谊公司向车易拍公司开具了发票。
经询,车易拍公司表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其另行委托第三方产生的机房搬迁费用远远高于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
金工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该合同系车易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与本案无关,即使该合同系真实的,车易拍公司也应当于2020年2月8日前开展搬迁工作;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车易拍公司提交的沟通记录不完整,车易拍公司关于机房搬迁时间一直在变化,后突然于2020年2月11日通知搬迁时间定于2020年2月14日,因未给金工公司留出足够时间,加之受疫情影响,金工公司无法完成搬迁工作,金工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即使该组证据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所产生的费用全部与机房搬迁有关,搬迁费10万元远高于市场价2万元左右,不具有合理性,并且并非因金工公司的过错导致车易拍公司无法按时对机房进行搬迁,故车易拍公司无权要求金工公司承担该费用。
关于机房搬迁时间的沟通情况,金工公司提交钉钉沟通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1.金工公司于2020年1月12日提示车易拍公司年前支付增项款,否则无法保证年后工期按期进行;2.金工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主动与车易拍公司沟通机房搬迁事宜,车易拍公司通知暂定2020年2月14日;3.车易拍公司曾于2020年2月3日通知金工公司机房搬迁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后于2020年2月11日突然告知机房搬迁时间变更为2020年2月14日,金工公司向车易拍公司提出异议,告知因不可抗力影响,工人无法到京。该组证据显示:
(1)2020年1月12日,赵某某向刘某某发送“刘工,年前增项的钱给不了的话,年后工期就无法保证按期进行”,同时发送了增项汇总表;
(2)2020年2月3日,刘某某向赵某某发送“21号机房搬家”、“你啥时候回来”,赵某某回复“我10号回京”;
(3)2020年2月11日,刘某某向阎洪瑞发送“阎总,我司这边定于2月14日晚上6点进行车易拍总部机房搬家工作,烦请安排您这边的相关工作”,阎洪瑞回复“工人都未来京”,刘某某回复“具体回京时间是什么时候”,阎洪瑞回复“农村都封路了,目前受疫情影响不确定归京时间”;
(4)2020年2月11日,赵某某在金工公司内部工作群中发送“@洪瑞@祁某某车易拍项目甲方暂定14号机房搬迁,17号竣工验收,我施工方暂满足不了机房搬迁(工人大部分在老家,无法进京),现甲方自己在找机房搬迁队伍,请领导知晓”。
车易拍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1.增项内容并未对工期造成影响,也未影响机房搬迁时间。2.双方原定的机房搬迁日期为2020年2月7日,2020年1月31日,金工公司与车易拍公司协商延时施工,车易拍公司告知暂定2020年2月14日,金工公司表示同意,故金工公司应及时做好机房搬迁的准备工作;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只是再次明确了机房搬迁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晚上6点,并非突然告知。3.金工公司在知悉延期履行期限以及疫情影响后,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并未就机房搬迁工作做任何准备,而是在延期履行期限届满前3日告知不能完成,金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4.因疫情影响工人无法到京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金工公司完全可以提前做准备或者与车易拍公司协商,找在京的第三方代为履行义务。
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违反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违约金,金工公司提交赵某某与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赵某某、祁某某的证人证言并申请赵某某、祁某某出庭作证,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6日,刘某某向赵某某发送“你过来找我吧来单位给我带着礼物顺便把这个拿走”,赵某某回复“好”,刘某某回复“带着你那个增项协议盖章给我拿过来”,赵某某回复“好”,刘某某回复“你买了几条烟”、“就一条就别来了”,赵某某回复“2条”,刘某某回复“是我和任某一人一条么”、“你这还有送单的”、“哎”、“齐工今天跟我说半天呢当我年前帮你们把尾款结了呢或者增项”、“你就这么表现吗”,赵某某回复“晚上一起吃饭”、“刘哥,放心不会差事的”,刘某某回复“不差饭差烟知道我抽啥吧”、“还便宜”。
车易拍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车易拍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动机也实际并未向金工公司输送利益或好处,车易拍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反,赵某某向刘某某提供香烟并主动邀请刘某某吃饭,其行为违反了合同20.1条约定,应按合同第20.2条约定向车易拍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电脑检测费,金工公司主张其为了向车易拍公司讨要工程款,不得已代车易拍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电脑检测费20000元,该笔费用应由车易拍公司承担,就此金工公司提交供货合同、记账凭证及钉钉沟通记录,其中钉钉沟通记录显示:2020年4月16日,赵某某在钉钉群中发送“……1、节前已经过物业三方验收,并贵司早已入住办公一月有余,现我司已对贵司整改需求已整改完成。2、疫情期间管控本来就很紧张,按常理不能施工,但出于贵司要求,我们也在一直满足甲方要求。包含本不完全属于我司责任的漏水事件,我司也努力尽心尽力配合调整楼下的维修,电脑检测,为的就是快速结束工程,拿到工程款好支付工人,年前本就本应拿到的工资。3、现在工人都在等工资,请贵司今日明确告知增项款和尾款的付款时间节点……”。
车易拍公司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漏水是在装修期间、金工公司接管装修现场期间发生,该组证据无法证明漏水事件与金工公司无关。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在工程款中扣除的保险费差额2000元,车易拍公司提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用以证明金工公司实际花费的保险费为2000元,但向车易拍公司收取了保险费4000元,差额2000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
金工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证据恰好证明金工公司履行了投保义务。
经释明,双方均主张对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本院予以酌减。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车易拍公司与金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车易拍公司应支付合同价25%的工程款即27万元,现工程已于2020年2月25日验收合格,车易拍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该笔工程款。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扣除的四笔款项,1、机房搬迁费18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机房搬迁工作系车易拍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虽金工公司主张其指派了三人参与该项工作,但未能就此举证,且车易拍公司不予认可,故机房搬迁费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根据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显示,机房搬迁费为18000元。2、不可预见金2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笔费用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双方并未约定扣减该部分费用的条件,故车易拍公司要求扣除该笔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地面橡塑保温板费2779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金工公司在客观上确实没有做防水垫,并在整改答疑中同意从报价清单中扣除地面橡塑保温板的费用,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扣除。4、保险费差额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费为4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金工公司实际支出保险费2000元,差额部分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综上,扣除机房搬迁费18000元、地面橡塑保温板费2779元、保险费差额2000元,车易拍公司还应向金工公司支付工程款247221元。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漏水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漏水事件发生在金工公司施工期间,不论漏水原因是金工公司引水不当还是茶水间水阀门松动,金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均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金工公司承担,车易拍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此次漏水向霍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579.86元,现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大屏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屏损坏系因金工公司的行为所致,车易拍公司要求金工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预留空调下水管过高导致无法自然排水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车易拍公司负有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至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车易拍公司从未就预留的下水管高度提出异议,在安装空调之前亦没有要求金工公司调整下水管高度,现车易拍公司主张下水管高度过高并要求金工公司承担相应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散力架整改费用,根据验收过程及双方沟通记录可知,2020年2月17日验收时,UPS电池柜基座不合格仍需修改,金工公司为散力架加固工作购置了槽钢材料并运送至车易拍公司处,具体施工由车易拍公司和物业工程部对接,现车易拍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金工公司负担,车易拍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散力架整改支出费用情况,故本院对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逾期整改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金工公司对于大部分整改项目已于2020年3月28日至3月29日完成,其他整改项目待车易拍公司对具体进场时间进行确认和安排,加之受疫情影响,对金工公司的整改期限不宜要求过苛,故本院对车易拍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机房搬迁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原定机房搬迁时间为2020年2月7日,后因疫情影响,机房搬迁时间延期,最终车易拍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通知机房搬迁时间定为2020年2月14日晚上6点,但金工公司因其工人受疫情影响不确定回京时导致不能于该日进行机房搬迁工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车易拍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机房搬迁产生了10万元费用,如车易拍公司所述,受疫情影响,机房搬迁的市场价格大幅增长,双方对该笔费用的产生均不存在过错,故本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措施对双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差额部分82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为宜,其中车易拍公司承担50000元,金工公司承担32000元。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逾期通过验收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涉诉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和2月17日进行了两次验收,但验收结果均是有部分项目不合格,后经过整改,整个工程于2020年2月25日验收合格,金工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金工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本院予以酌减,本院将以车易拍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金工公司的过错程度、疫情影响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为3万元。
关于车易拍公司主张的违反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金工公司的赵某某确实存在向车易拍公司的刘某某赠送香烟的行为,但从聊天内容看,系刘某某在双方沟通结算和付款过程中主动向赵某某索要香烟,并向赵某某发送了“齐工今天跟我说半天呢当我年前帮你们把尾款结了呢或者增项”、“你就这么表现吗”等暗含为付款设置障碍的内容,故并非赵某某主动向刘某某提供好处,也无证据显示赵某某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车易拍公司据此要求金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之,车易拍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人员的廉洁自律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扣除金工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3万元后,车易拍公司应将剩余部分24000元退还给金工公司。
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车易拍公司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第四笔工程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实对漏水损失、大屏损失、机房搬迁费等费用产生了分歧,应付款金额尚未确定,在此情况下车易拍公司暂未付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电脑检测费,如前所述,金工公司应对漏水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电脑检测费属于其本应负担的费用,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金工公司主张的违反诚信自律特别条款违约金,如前所述,刘某某确实存在向赵某某索要香烟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属于合同第20.1条约定的情形,金工公司据此要求车易拍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924.86元、机房搬迁费损失32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221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4000元(已抵扣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618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车易拍(北京)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0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梦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