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昌胜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3373号
原告:北京金昌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5层5152室。
法定代表人:石长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伟,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23室。
法定代表人:阎洪瑞。
原告北京金昌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昌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昌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董超
书 记 员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