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3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启创领航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5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上诉人天津市启创领航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工公司)、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天津启创公司系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其为北京金工公司承包的“北京龙德广场二层西区室内局部装饰改造装修工程”安装空调及制冷设备。一审法院经审理对天津启创公司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未予采纳,而系依据北京金工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报价说明》,认定天津启创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内容。并按《报价说明》约定扣除总价35%计算本案工程款。经本院二审审查,一审判决对本案争议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其一,按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天津启创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北京龙德广场二层西区室内局部装饰改造装修工程”的公共区域装修、商铺隔断安装、空调暖通工程、电器工程、给排水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全部施工合同项下内容,则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工程并非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之内。换言之,在一审法院认定前述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其二,在不考虑上述程序性问题的情况下,实体处理上,天津启创公司对《施工合同》、《报价说明》等证据中加盖的该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于一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就此委托鉴定。在本案现有证据下,一审判决所作关于《施工合同》、《报价说明》对天津启创公司产生约束力的认定,尚缺乏充分依据。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内容,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节,相关事实应予以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启创领航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