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5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三座5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庙城镇宽沟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上诉人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法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丽贝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大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改判丽贝亚公司、中建公司向金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436126.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36126.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贝亚公司及中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丽贝亚公司及中建公司是工程款的给付主体,应向金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事项是正确的。但金工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给付数额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对质保金全部没有支持是错误的,对增项部分工程款没有支持有失公允。其一,除防水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外,其余工程的质保期均为2年,且2年质保期至今已经届满。一审判决对于2年质保期已经届满的工程所对应的质保金没有支持是错误的。根据质量保修条款的约定,涉及2年质保期的内容包括: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及其他工程等,经测算,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3337062.41元。而涉及5年质保期的为相关防水工程,经测算,该部分的工程价款仅为104277.92元。涉及2年质保期的相关工程,其质保期已经届满,就该部分的质保金应当予以支付。而一审判决没有区分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哪些是2年到期,哪些是5年到期,一律按照最长质保期计算,对质保金全部没有支持缺乏依据。其二,一审判决未支持增项部分工程款有失公允。施工过程中,双方曾多次就增项事宜进行过沟通,除《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外,金工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了增项部分的施工。且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增项是普遍现象,也符合常理;同时,金工公司曾多次发送了包含《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在内的全部项目资料、结算文件等资料,对方也从未对增项内容提出过异议,说明对增项部分的内容是认可的。因此,涉案工程在客观上存在增项是毋庸置疑的,就增项部分工程款(经金工公司测算增项金额共计194431.9元)丽贝亚公司及中建公司应当予以支付。退一步讲,金工公司作为施工方处于弱势地位,对方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不进行结算、不支付工程款是其恶意行为,并非金工公司原因导致。一审判决不能基于对方未在《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上签字就对增项部分的工程款全额不予支持,法院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该部分工程款酌情支持。 中建公司辩称:不同意金工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方不应承担工程款及违约金,且具体金额应由金工公司和丽贝亚公司去计算。 丽贝亚公司辩称:不同意金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金工公司所施工的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部分工程质保期未届满,所以质保金不具备支付条件。金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增项部分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一审经法院释明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所以对于其主张增建工程款不能成立。我方虽未提出上诉,但是认为一审直接以合同价款判决依据不足,金工公司未提出鉴定申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建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2.中建公司不应当承担金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不应当由中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中,金工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说明,中建公司虽与丽贝亚公司系联合体,但是丽贝亚公司与金工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仅是双方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而中建公司与金工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分包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原审法院仅以中建公司与丽贝亚公司系联合体就判令中建公司作为工程款支付主体,却对于本案重要证据,丽贝亚公司与金工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视而不见。 金工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我方认为中建公司和丽贝亚公司作为联合承包体共同发包,并且中建公司也曾向金工公司支付款项,所以其应承担付款义务。 丽贝亚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中建公司和我方作为联合体理应对外承担连带工程款给付责任,按照工程施工包括施工组织、工程验收及质量维修等事宜均是金工公司与中建公司的员工直接对接,所以金工公司和中建公司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中建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大唐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大唐公司已经按照案涉项目的《集团公司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向承包人中建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大唐公司对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将案涉项目项下的工程分包给金工公司的情况是不知情的。一审法院认定金工公司要求大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正确的,服从一审判决。 金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丽贝亚公司、中建公司向金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441340.33元及违约金(以1441340.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令大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丽贝亚公司、中建公司、大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公司及资质情况 2018年5月29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金工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系法定代表人。金工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于2020年7月7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于2020年11月1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系中建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11月16日,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二、签订合同情况 (一)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9月8日,集团公司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2020年8月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的中标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2020年9月18日,大唐公司(发包人)、中建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与丽贝亚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集团公司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集团公司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EPC总承包项目;2.工程地点:北京市**区庙城镇宽沟8号,**水库凤凰山南侧,南侧紧邻台关路、***;3.工程内容及规模:建设用地面积48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560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344平方米,容积率0.51,建筑密度27%,建筑高度9米;4.工程承包范围:(1)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包括构建筑物、地面及其附着物、景观水系等所有设备设施......(2)设备提升改造......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6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合同总价。2.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162520000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事实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施工范围、内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其中设计及施工报价为:(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6620800元,不含税金额6246037.74元,适用税率6%,具体增值税以发票为准。(2)施工费(含税):人民币155899200元,不含税金额143026789元,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具体增值税以发票为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3733600元,暂估价人民币13420000元、暂列金额5000000元。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4分包。4.4.1分包的确定。4.4.1.1允许分包的内容和范围:(1)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a)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建筑、装饰、电气、暖通、给排水、会议影音等安装工程进行分包(包括主要设备、部件外购)。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不得分包。承包人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对分包商的资质、信誉、报价及质量综合考虑后作出选择并报发包人及监理审核备案。承包人选择分包商的过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如分包商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d)承包人应保证任何分包商均不将其分包项下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再分包......15.支付。15.2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且施工单位进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含设计费和施工费)。本合同施工费预付款额度为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后合同总价的10%。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100%。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工程进度付款。15.3.1设计费进度款支付:方案设计得到业主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设计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30%,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35%(本次支付抵扣预付款)设计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0%。15.3.2施工费支付:1)施工费进度款支付:按月进度支付,每月5日前由承包人上报上月已完合格工程量预算书至监理及发包人,发包人委托咨询人审核完成出具支付报告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应付款的80%;2)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备齐正式竣工资料6套(包括相关正式检测验收报告,移交接受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竣工备案资料等),并提供竣工图、电子版竣工图后,支付至合同额的85%(本次支付抵扣预付款);发包人审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等不随进度款支付,待竣工结算时一次支付;3)办理完竣工结算,承包人并经审计出具意见、审计结束后,承、发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最终结算报告后支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7%;4)剩余3%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缺陷责任期结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需同时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4质量保证。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派人负责无偿修复,发包人将视问题的严重程度酌情扣减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修理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修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承包人可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付款通知后10日内支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5.5竣工结算。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颁发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委托项目咨询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于28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委托结算审计(如有)。16.竣工验收。16.1竣工验收。16.1.1承包人应在15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应在一周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16.1.3除发包人提供的人员配合外,试运行所需人员、材料、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丽贝亚公司(承包人、甲方)与金工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载明:鉴于大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集团公司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地点:北京市**区庙城镇宽沟8号,**水库凤凰山南侧,南侧紧邻台关路、***。工程规模:F1、F2、F3区域949.95平方米。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F1、F2、F3区范围内地面工程、墙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拆除工程等;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提升改造设计、装饰装修、土建、建筑物结构加固等工程项目,直至达到发包人的要求。三、签约合同价。暂估总价(含税)金额人民币3246908.43元。其中不含税价款2978815.07元,增值税金额为268093.36元,税率为9%,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变更,合同总价中尚未支付部分对应的不含税价格不变,其对应的增值税税额按照最新税率计算,并在结算中体现。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18日(具体日期以承包人的开工通知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10月15日,工期28天。五、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六、合同文件的组成。1.本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八、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支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第19条完工验收载明:19.1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9.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9.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21.结算。21.1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21.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21.3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22.质量保证金。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2.2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每月支付已完成量的80%作为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累计付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拨付。待承包人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业主、总包及监理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竣工结算确认后付至确认价的95%,其余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一次付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进度款申请后,由承包人转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后,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审核金额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每次收到中国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向分包人支付所收工程款项的80%,如承包人未收到中国中建涉及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则不予支付。19.完工验收。完工验收条件:在竣工验收前30个工作日内须向承包人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所用的竣工资料及图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及图纸,具体要求见技术规范;竣工资料及图纸(应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的附件)。由承包人转交发包人审核确认。21.结算。21.1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2份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包括现场实测工程量单、零工单、变工单、派遣单等),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须加盖分包人公章,并由承包人转交发包人审核确认,以发包人审定结果为准。21.2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申请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转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待发包人终审完毕并出具整体项目审核报告后。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的审核结果与分包人加盖双方公章确认的结算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1.3承包人根据与分包人确认的结算单,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结算款项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项支付给分包人。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及方式:质保金5%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一次付清。24.违约。24.1承包人违约。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的1%,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金额为准)的30%。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二、质量保修期:1.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如下时间约定:(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装修工程为2年;(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6)其他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工程竣工后2年。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单日期)合格之日起计算。 2022年12月7日,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值报告,由中建公司承包的F区拆除、装饰已完成产值截止到2022年10月共计产值为1956278.58元,按合同约定已完工程产值80%为应付款额:1565022.86元。 三、支付工程款情况 2020年11月6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施工费10%预付款13374560元、设计费10%预付款66208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3733600元;2020年11月20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工程进度款27476155.05元;2020年12月22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1527360.94元;2020年12月28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设计费进度款2979360元;2021年4月28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施工费进度款6797078.46元;2021年6月18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施工进度款17573280.54元;2021年9月29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23239.2元;2021年12月31日,大唐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设计费进度款1655200元。 2020年11月25日,中建城镇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向金工公司支付款项80万元。2021年2月9日,丽贝亚公司向金工公司支付款项120万元。 四、沟通联系情况 2020年11月10日,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联合体)出具工作联系单,提出F区相关质量问题,请求金工公司作出合理整改措施。2020年11月15日,**微信向**发送了上述工作联系单。 2020年11月15日,金工公司向中建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请求中建公司尽快签订合同并支付不少于工程总额的90%付款。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1日,**微信向**山庄中建项目**发送工作联系单,**于2020年12月11日回复:好的,收到。 2021年2月26日,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联合体)出具工作联系单,提出7项质量问题。2021年3月16日,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联合体)出具工作联系单,要求金工公司对F区11项问题进行修缮处理。 2021年4月6日,施工单位金工公司对F办公区修缮处理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含:对F的VRV空调系统进行整体调试,做降噪处理、所有卫生间反味,所有水龙头松动等。甲方签字处有**1名字、乙方签字处有**的名字。 2021年4月25日,金工公司**与中建公司**电话沟通,**:“监理签字还要我们吗?”**:“就是签字的快与慢,就是这个意思,我们不可能直接说,好吧,你签快点......”**:“但是这个跟结算就不冲突了吧。反正我资料现在相当于做完了嘛。”**:“对对对,就是签字,签字完了,成盒了,装那里了,什么我GF区我所有的资料完了,你就等着你们总包去组卷了,不是跟我没有关系,我可以配合......” 2021年7月22日,**与**山庄中建项目**微信沟通竣工结算单事宜。2021年12月18日,金工公司出具关于中建项目部**竣工结算通知单事项回复的工作联系单(函),请求中建公司于12月底支付应付工程款。同日,**将上述工作联系单(函)微信发送给**山庄中建项目**。 2021年8月23日,施工单位金工公司对F办公区修缮处理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含:所有卫生间都有反臭味现象、卫生间隔板没有防撞消声设备等,其中F区存在没热水现象、F1大户门(光感)灯闪需要双方核查具体原因;F2小便池底部漏水且冲水水流大,容易溅到身上需要重新处理;F1二层马桶位置底部往一层卫生间漏水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排查。签字栏中建项目部有**名字、乙方签字处有**名字。 金工公司提供了2021年8月17日及2021年8月23日的微信截图,用以证明**与项目班长**微信沟***事宜。还提供了2021年8月19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1日的微信截图,用以证明**与空调消防张工微信沟***空调事宜。 2021年8月20日,**向**商务(XXXXXXXX@qq.com)发送电子邮件,附件显示:**工程变更洽商、F1、2、3+地下室...计算过程、F区竣工图(全套含地下室)。 2021年10月26日,金工公司向中建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请求中建公司尽快支付F1-3栋,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2021年11月1日,**微信向**山庄中建项目**发送工作联系单。2021年11月1日,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联合体)出具工作联系单回复金工公司,载明:关于尽快支付F1-3栋,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申请事项的回复:一、至2020年10月15日建设单位基建办、监理组织初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事宜。所述验收工作为交付前的功能性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司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6日分别发文至贵司要求整改,请贵司及时组织整改,满足建设单位正常使用需求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二、2021年贵司多次安排专人消缺整改,所述安排专人维修但均未满足建设单位正常使用需求,详见遗留消缺整改内容。为了保障项目竣工顺利开展,望贵司精诚协作,安排专人处理你司施工区域遗留问题,满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及贵司提出的商务结算工作。 2021年11月9日,金工公司**与中建公司***电话,**:“实际的情况,起始大家都很了解,我们已经就是每一次都是说我们要竣工验收了,请您来配合消缺一下,我们已经配合了四次了。”**:“是这样。”**:“因为甲方不给你们办结算,所以你们不跟我们办结算,所以导致我们现在就是这样很尴尬,但是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交流的,反正就是你们一交流就是我们特别费劲。但我们这边跟我交流的就是你们特别费劲。”**:“嗯,是这样,这个是这样,前期我可能不太了解,但是事实呢,我来到这个项目之后,你们应该来过一次......”**:“你已经入住都一年了,这个是您了解的吧。”**:“对,这我知道。” 2021年12月21日、2021年12月25日、2021年12月30日,**微信与**联系维修事宜。 2022年1月12日,**微信将F区消缺问题文件发送给**。 2022年1月13日,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联合体)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一、根据20211101号函件中,已明确提出F1-F3别墅办公区尾工消缺存在的功能性缺陷,并结合现场情况重新统计整理。二、根据20211217号函件中,针对贵司已提交结算文件,有如下文件需要完善:(1)结算***。(2)授权委托书。三、对于贵司20211218号函件提出农民工工资一事,我司响应**区政府号召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建设单位共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20220106-02-21号函件中明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代付委托书、授权书、***、用人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公示表),望贵司尽快完善提交。请贵司在收到本函3日内,2022年1月17日前必须完成承接的F1-F3专业分包所有尾工消缺,满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及贵司提出的商务结算工作。同日,**微信将北京金工(关于加快推进现场...0113)文件发送给**,**:“受领导安排,特此呈送函件,请查收。”**:“明日回复您。” 五、验收情况 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0月22日,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四方分别对EPC总承包项目以下工程进行验收:1.院区道路、园林绿化及庭院绿化等工程;2.住宿区(A、B、D、E区)、办公区(G、F区)工程;3.会议区(C区)工程;4.弱电系统(安防监控、内外网、电话、酒管、歌华)工程;5.消防工程;6.(B区负一层、图书阅览区、网球馆、泳池)工程(无验收日期);7.餐厅(A、B、C餐厅)工程(无验收日期);8.仿古建筑工程(无验收日期)。验收结论为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22日,**2等人对上述验收工程出具缺陷问题汇总表。 六、财产保全情况 2022年11月7日,金工公司提交财产保全申请,2022年11月11日,我院作出(2022)京0116民初6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的存款1441340.33元,上述保全金额按照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顺序冻结,如果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可以足额冻结,则不需要对中国大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冻结。金工公司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七、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情况 庭审中,关于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金工公司及丽贝亚公司均认可大概为2021年1月;关于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的开工日期,金工公司及丽贝亚公司均认可2020年9月9日进场;关于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的验收,金工公司称2020年10月15日双方进行了验收,丽贝亚公司称2020年10月15日大面积已经完工了,验收不清楚,后面还有小的问题需要完善,中建公司称不太了解,大唐公司称2020年10月15日没有验收,是预验收,但没有做过正式验收;关于验收当天是否已经完工问题,金工公司称完工了,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是业主实际搬迁入住,大唐公司称已经使用,使用时间为2020年10月底;关于专业分包合同是否有增项问题,金工公司称有增项,合同总价款为3441340.33元,丽贝亚公司称没有增项,合同总价款为3246908.43元,中建公司称不清楚;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金工公司、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均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关于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及大唐公司均认可存在质量问题,金工公司则认为没有质量问题。另,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评估鉴定,双方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均未提交书面评估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大唐公司与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签订的《集团公司党校基础设施及设备改造提升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及丽贝亚公司与金工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给付工程款的主体、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是否存在增项、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是否验收、应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及违约金是否应该支持。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将逐一进行论述。 一、给付工程款的主体。 首先,总承包合同内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系作为联合体承包,所谓联合体承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合同竭诚联营组织,并通过合同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发包方承揽特定工程。而本案中,《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的主体虽然是丽贝亚公司及金工公司,但是作为联合体承包,丽贝亚公司虽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对外签订合同,但其代表的是联合体,故中建公司作为联合体的成员应与丽贝亚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中建公司辩称其与金工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与金工公司既无约定的又无法定的义务向金工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大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金工公司主***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是否存在增项。 增项是对施工内容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因金工公司未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洽商变更记录,仅凭金工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的增项部分工程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结合金工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双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可以认定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存在缺陷问题。 四、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是否验收。 《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本案中,丽贝亚公司认可2020年10月15日大面积完工,大唐公司称2020年10月15日是预验收,F区已使用,实际使用时间为2020年10月底,故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0月31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五、工程款支付的数额及违约金是否应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金额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及大唐公司均称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大唐公司亦认可F区已使用,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应将工程款金额付至确认价的95%。关于剩余5%,因双方约定的最长的质保期尚未到期,且案涉工程尚存在缺陷问题,金工公司应予以维修,待质保期结束,剩余5%,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予以无息支付。经核算,中建公司、丽贝亚公司应支付金额为3246908.43元的95%,减去已支付的200万元,即为1084563.01元。 关于违约金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建公司及丽贝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应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就欠付工程价款违约金计付没有约定,故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计付开始日期,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0月31日为实际完工日期,故次日起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4563.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84563.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金工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各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可以确认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内容存在缺陷问题。该事实改变了涉案合同关于保质期的设定,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工程验收、结算的实际情况,判令涉案工程款应支付至确认价的95%,符合案件事实。金工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对于2年质保期已经届满的工程所对应的质保金没有支持错误。该上诉意见与上述确认事实不符。对金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金工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支持增项部分工程款有失公允。因金工公司未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洽商变更记录,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增项部分实际发生且得到相对方确认的事实。因各方均未申请就相关工程进行评估鉴定,一审法院对金工公司关于增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金工公司上诉提出法院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该部分工程款酌情支持,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建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金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的主体虽然是丽贝亚公司及金工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来源于联合承包体的分包行为。丽贝亚公司虽以其公司名义与金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丽贝亚公司的签约行为系代表承包联合体而实施,故中建公司虽非《专业分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其作为承包联合体的一方成员,应与丽贝亚公司就《专业分包合同》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一审判决对中建公司的责任认定无误。中建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与涉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建公司另主张一审判决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中建公司上诉提出其不应承担本案受理费,并无事实依据。对中建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工公司、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98元,由北京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26元(已交纳)、中国中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777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