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448号
原告: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西大桥园林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83626L。
法定代表人:樊金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9001706Y。
负责人:崔海军,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丹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