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京铁丰逸成泰物流服务中心与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3782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铁丰逸成泰物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洼村东货场外(335路总站东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桥路25号院7-1701。
法定代表人:夏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铁丰逸成泰物流服务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2月10日,北京京铁丰逸成泰物流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12月11日,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北京京铁丰逸成泰物流服务中心、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北京京铁丰逸成泰物流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北京威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