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7401民初249号
原告:****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2号1幢二层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去石油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41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诗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