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7559号
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2号1幢二层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 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工业园区华盛路58号六栋瑞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5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2 071 000.2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反诉费94 22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12 071
000.2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反诉费94 22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