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昀安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昀安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1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容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晋扬,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233873.23元,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仲裁费13264.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泰尔文特控制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玮珂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詹 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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