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凤凰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马从福,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台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黄轶周。
诉讼代表人:周智敏,台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甘华福,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申请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台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甘华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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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审判员 张玉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晓飞
书记员
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