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凤凰西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5397-3。
法定代表人:马从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3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6997-6。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杰明,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乐美峰
审 判 员 赵 勇
审 判 员 徐慧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赵灵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