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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91号
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凤凰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马从福。
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9670元),由原告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