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2民初8559号
原告:上海闳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5870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博,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17653973R。
法定代表人:马从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闳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闳凯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方远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闳凯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闳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闳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2元,减半收取计7836元(原告上海闳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闳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