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4019号
原告:***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1QXA7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云湖姜家桥。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禹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XFNDT3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大楼2509)。
法定代表人:宦息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禹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领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