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4执260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10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94786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4786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322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青0104执26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