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东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施煜与某某、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财保814号
申请人:施煜,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铜钟镇,公民身份号码:410************3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波、钟紫薇,分别系广东江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1,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景花园海莲庭4E,公民身份号码:420************538。
被申请人: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8H。
法定代表人:杨某1。
申请人施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某1、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018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601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1、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9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邓艳霞
审判员  李小燕
审判员  李春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梁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