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3民初1649号
原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思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红、吕福娟,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圃东街**。
法定代表人:高明星。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原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