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2406号

原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长春新区硅谷西街588B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总经理。

原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人民币147965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4796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加手续费);三、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被告及案外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原告就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吉林至黑河联络线吉林至荒岗(吉黑界)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工程S04标段净水设备材料和相关服务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净水设备共计10台,其中原告向被告承建的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吉林至黑河联络线吉林至荒岗(吉黑界)公路JSFJ02标段提供净水设备2台(195680元/台,2台共计391360元,已在2018年10月份分别投用于吉舒高速金珠收费站和吉林北服务区)。2018年8月29日,被告及相同案外人又与原告就上述工程S02标段污水处理设备材料和相关服务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型号为30D/T、50D/T污水处理设备各6台,其中原告向被告承建的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吉林至黑河联络线吉林至荒岗(吉黑界)公路JSFJ02标段提供型号为30D/T的污水处理设备1台(706666元/台,已在2018年10月份投用于金珠收费站污水处理)、型号为50D/T的污水处理设备2台(837814元/台,2台共计1675628元,已在2018年10月份投用于吉林北服务区污水处理)。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案涉公路JSFJ02标段提供的上述设备货款共计2773654元,被告在陆续向原告支付共计1294000元货款后,就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至今被告仍然尚欠原告货款1479654元。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注册地在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但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春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应确定为长春新区,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