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622号之一
原告:***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纯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F8BL3Y。
法定代表人:卢祖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洁,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雯,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前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9310522F。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鹭公司)与被告江苏玺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鹏鹭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鹏鹭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0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00元,由鹏鹭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