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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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2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6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357A。
法定代表人:王慧娜。
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三达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79881528G。
法定代表人:方伟。
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15600元及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8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9月17日起以32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2104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执行费17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伟到庭申报了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5件,涉案标的共计1988363.62元。截至2022年4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2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曾鑫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