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南环城西路3188号C区一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文教路12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滋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2执2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