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421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舒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舒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