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达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达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26号

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A座2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江海,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玲娣,陕西金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5号13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6656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账号:31006XXX913)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66560元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软件(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66560元(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账号:3100XXXX13)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案件申请费1353,由申请人陕西爱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安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