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2749号
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94491062。
法定代表人:KINGYONGSUK(金瑢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官洪,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95520B。
法定代表人:白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原告***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向丽
人民陪审员 朱学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