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

***、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廖庆椿,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玲,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闽05民终5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因连带债务而被扣划款人民币1783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8.5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5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8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4日依法先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依法另案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4.5元,所得款项用于缴纳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

2.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20年5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无法实施。

5.2020年7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终5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赖莹莹

执行员  王汉杰

执行员  温 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佳音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