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本钦,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庆椿,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