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4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闽东地质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居C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2023)闽0504执686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3)闽0504执470号执行案件并入(2023)闽0504执686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3)闽0504执470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