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2257号
(2017)新0104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1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8564.74元。(执行费4528.4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