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中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5)乌中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168号办公楼1栋4层(产权证号为2009349857)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了所有的债务,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与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168号办公楼1栋4层(产权证号为2009349857)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