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79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淮安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Y4MUJ1189,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人):***,女,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 被申请人(保全人):***,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安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冻结淮安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1×××10)10万元银行存款。变更保全申请人淮安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供苏H×××**车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名下苏H×××**车辆。 二、解除被保全人淮安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1×××10)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