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8601民初3号
原告:平安成海劳务输出队。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负责人:徐成学,任该劳务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存,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银龙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田金仓,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嘉红,男,西宁银龙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成海劳务输出队诉被告西宁银龙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成海劳务输出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3.19元减半收取后6661.60元,由原告平安成海劳务输出队承担。
审判长 胡建成
审判员 孙晓平
审判员 管 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维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