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金城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506执677号
宜昌市西陵区金城钢管扣件租赁站、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金城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以按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金城钢管扣件租赁站申请执行的(2019)鄂0506民初2953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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