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民初1642号
原告:***,男,土家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湖北省来凤县人,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笔铭(特别授权),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593229XP。
法定代表人:涂正利。(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特别授权),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宏涛,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鹤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范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范宏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宏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范宏涛的起诉。
审 判 员 尤珍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 蕾
书 记 员 李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