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9民初569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272919********。
被告: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593229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