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9民初569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272919********。 被告: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593229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