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2954号
原告: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北鹤峰县宝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593229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二:马彧,男,生于1995年8月20日,土家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沙道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沙道沟镇建设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3896P。
负责人:***,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二:**,***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道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原告湖北宝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