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294号
申请人: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0HFA75K,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原上河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申请人:扬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BXAM2K,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莫涛。
被申请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8325,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金龙湖智慧谷智和楼B2楼10、11、13层。
法定代表人:邓守锋。
被申请人: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900180583,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总部经济大楼8号。
法定代表人:汤磊。
申请人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向往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晓然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