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汇沣路20号2号楼206室(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和楼B2楼10、11、13层(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齐智物资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