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584号 申请人:扬州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Y3TML73,住所地扬州市平山北路东侧(江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900180583,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总部经济大楼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08325,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和楼B2楼10、11、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747107.6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商实业有限公司、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47107.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雪